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3319号(医疗体育类490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好中医 174 2023-12-21 09:11:36

国中医药提字〔2020〕32号

贺旻等5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11月10日发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7年12月20日正式实施。我局高度重视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相关问题,自《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督促各省(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工作。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均已印发本省(区、市)实施细则,按照工作部署稳步推进考核实施,已有21个省开考,3省完成试考核。期间,我局多次组织各省(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专题研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梳理了考核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风险点,提出了预判、应对风险的解决思路。

  下一步,我局将开展专题调研,继续梳理确有专长考核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稳步推进确有专长考核工作。组织各省(区、市)完善本省(区、市)实施细则,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医药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上一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2893号(医疗体育类422号)提案答复的函
下一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4772号(文化宣传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相关文章
返回顶部小火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