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健康长寿密码 中医药抗衰老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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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5 / 15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苗族侗族医药传承和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苗医侗医医师资格准入问题
在支持将苗医侗医纳入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体系方面,我局2010年委托中国民族医药学会针对民族医医师从业现状及存在问题等开展课题研究,形成了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开考标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开考:民族医药理论体系基本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学历教育体系基本建立;具有一定的民族医科研基础;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民族医药的发展,并积极开展开考准备工作。苗医、侗医可按照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开考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相应工作。
在民族医民间行医人员执业资格获取方面,我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已通过多种渠道逐步完善民族医民间行医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一是2007年9月,我局联合原卫生部下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的中医、民族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认定其医师资格。二是2006年底,出台了《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医民族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经考核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三是2013年4月我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允许中医药民族医药一技之长人员通过临床考核、农民评议和中等中医学民族医学专业水平考试等程序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允许其在乡镇和村开办传统中医民族医诊所,使用经考核合格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
目前现有法规文件虽然为民族医民间行医人员提供了取得医师资质的途径,但由于他们普遍缺乏系统完备的理论教育,导致大部分此类人员很难通过执业医师考试取得合法行医资格。《中医药法(草案)》提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下一步,我们将在《中医药法》出台后,研究形成有利于客观评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真实能力和水平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更加符合中医药民族医药特点和发展规律的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准入和执业管理制度。
二、关于制定苗医侗医医疗机构标准问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国家于1994年发布《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规定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为推动中医医院(含民族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近年来,我局开展了医院管理年、医院评审、持续改进、大型医院巡查等一系列活动,在相关工作中,我局针对民族医医院单独制定了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现了专业和管理上的特殊性,促进民族医医院突出特色、强化内涵建设、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能力。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总结民族医医院建设与管理经验,根据民族医医院发展特点,结合目前医改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完善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建立符合民族医医院特点的医院管理评价体系。
三、关于支持黔东南州苗医侗医医院建设问题
近年来,我局通过各种项目扶持,加强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所附属苗医医院建设,提高民族医药服务能力。一是2011年组织实施了市县级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能力建设,覆盖了所有地市级和县级民族医医院,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所附属苗医医院获得400万元中央专项经费支持。二是2012年确定了包括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所附属苗医医院在内的12所第二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民族医医院项目建设单位,每个项目单位国家财政投入经费200万元,强化医院内涵建设,提升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十三五”期间,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工程,支持包括民族医医院在内的中医医院建设。如果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所附属苗医医院前期条件符合工程项目要求,我们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医院纳入工程予以支持。
感谢您对民族医药事业的关注,我局将积极吸纳您的工作建议,努力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更加切实有力的措施,继续推进包括苗医药侗医药在内的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7月19日